上海藥品經營許可證(批發、零售連鎖總部)變更條件?目前,開辦藥品批發或零售業務的企業必須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,當藥品經營許可證(批發、零售連鎖總部)需要變更的時候大家要提前預留時間進行申請,以免變更后的證件還未領取到而影響到后續經營。
一、變更分類
《藥品經營許可證》變更分為許可事項變更和登記事項變更。許可事項變更是指經營方式、經營范圍、注冊地址、倉庫地址、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及質量負責人的變更。登記事項變更是指上述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的變更。
二、申請條件
藥品經營企業變更《藥品經營許可證》許可事項的,應當在原許可事項發生變更30日前,向原發證機關申請《藥品經營許可證》變更登記。具體變更條件應符合對應的開辦條件要求:
1、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;
2、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、設備、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;
3、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;
4、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,并符合《藥品管理法》和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》的要求。
要注意的是,若企業因違法經營已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立案調查,尚未結案的;或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,尚未履行處罰的,發證機關應暫停受理其《藥品經營許可證》的變更申請。
三、申請材料
1、藥品經營企業變更許可登記事項申請表;
2、上級主管部門或企業任命文件,變更后企業負責人或質量負責人的學歷、職稱(交驗原件);
3、經營場所功能布局平面圖;
4、房屋產權證或使用權證明或租賃合同復印件(交驗原件);
5、與增加經營范圍相適應的技術人員相關情況,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;
6、倉庫平面布局圖;
7、制定與經營范圍適應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文件。
四、申請和受理
1、受理
相關人員查驗相關材料,并且核對是否與申請表填寫內容一致;查驗證件是否在有效期內;查驗是否加蓋公章。
分別作出處理:a) 申請材料齊全、符合法定形式,或者申請人按照行政審批部門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,出具行政許可受理告知書;b) 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,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,并出具行政許可不予受理告知書。
2、審查
紙質審查和現場踏勘是否符合變更條件。
3、決定
審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、符合法定形式,應在承諾時限內作出決定的,并簽發《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》;b)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,應當說明理由,簽發《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》,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。
4、制證發證。
郵寄或現場領取證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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